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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(2010年第54号)

类别:新闻中心   来源:米乐官网直播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3-08 01:28:28  浏览:1

  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法律透明度,便利旅客进出境,清晰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则,规范和一致海关验放规范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  一、进境居民旅客带着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总值在5000块钱以内(含5000元)的;非居民旅客带着拟留在我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总值在2000块钱以内(含2000元)的,海关予以免税放行,单一种类限自用、合理数量,但烟草制品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则应当纳税的20种产品等另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
  二、进境居民旅客带着超出5000块钱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经海关审阅确属自用的;进境非居民旅客带着拟留在我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,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纳税,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,全额纳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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